77779193永利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77779193永利學術委員會章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院學術分委員會是經學院黨政聯席會審議确定成立的,是學院的學術咨詢、決策機構,負責讨論和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風建設等方面的學術事項。院學術分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相對獨立運行。
第三條院學術分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章 職責權限
第五條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院學術分委員會應當進行審議,或審議後直接做出決定:
(一)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和評估事項;
(二)審議學院教師職務、崗位聘任的學術标準;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培養方案;
(五)審定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六)學院黨委或院長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六條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院學術分委員會應當進行評定:
(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
(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院學術分委員會應當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為人才培養方案、教育教學改革、教學評價、教學資源建設、⏭➰辦學等方面的學術事項提供指導、決策、咨詢意見;
(三)為重大科技項目申報、科技評價和成果評定、重大平台建設、學術争議、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學術事項提供指導、決策、咨詢意見;
(四)為教師崗位聘任和考核、師資引進和培養等方面的學術事項提供指導、決策、咨詢意見;
(五)學院黨委或院長需要聽取院學術分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是由學院推薦、院長提名、教授舉薦等方式産生,人數為7-15人,設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院學術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綜合辦公室,負責處理院學術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任職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
第十一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經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授權院長批準後,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二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情況,空缺委員由原産生方式增補,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
第十三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讨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分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院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院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自覺貫徹執行學院既定的重大方針政策;
(四)院學術分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
第十六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議題由主任确定并提前通知與會委員。
第十七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題由以下方式提出:
(一)學院黨委或院長向主任提出;
(二)院學術分委員會主任自行提出;
(三)學院基層學術組織向秘書處提出;
(四)學院職能部門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後向秘書處提出。
(三)(四)兩類議題由秘書處根據議題内容提出拟辦意見,報院學術分委員會主任确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八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根據工作需要,院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可決定就一般學術事項進行記名通訊投票,參加通訊投票的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人數的2/3以上。
院學術分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院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無異議的由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簽發;在公示期内如有異議,經主任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複議決定報黨政聯席會議審定,重大事項由院長提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公示期間,秘書處負責受理與公示内容相關的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
院學術分委員會決定在主任或授權副主任簽發前,應與院長充分交換意見;決定應以“77779193永利學術分委員會文件”的形式發布。
第二十一條院學術分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整體的學科發展、教育教學質量、學術水平等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院學術分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廢止,須經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議事規則由院學術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學術分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四條本議事規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